中國公證協會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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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公證協會,英文譯名為 ChinaNota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設立的,由公證機構、公證員、地方公證協會以及其他與公證事業有關的專業人員、機構組成的全國性公證行業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團結和帶領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忠實履行職責使命,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始終維護和不斷增強公證公信力,加強公證隊伍建設和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公證事業改革和發展,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司法部、民政部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司法部管理、指導全國公證工作,依照本章程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
(二)指導地方公證協會工作;
(三)制定行業規范;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會員依法履行職責;
(五)依法舉辦會員福利事業;
(六)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會員的違紀行為實施行業處分,協助司法行政機關查處會員的違法行為;
(七)負責會員的培訓,組織會員開展學術研討和工作經驗交流,根據有關規定對公證機構、公證員實施獎勵;
(八)組織開展公證行業信息化建設;
(九)負責全國公證賠償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對地方公證協會管理使用的公證賠償基金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負責公證宣傳工作,主辦公證刊物,對外提供公證法律咨詢等服務;
(十一)負責與國外和港、澳、臺地區開展有關公證事宜的研討、交流與合作活動;
(十二)負責海峽兩岸公證書的查證和公證書副本的寄送工作;
(十三)負責公證專用紙的聯系生產、調配,協助司法部作好管理工作;
(十四)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取得公證機構執業證書的公證機構和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地方公證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其他與公證業務有關的機構,經本會同意,可以成為本會團體會員。取得公證員執業證書的公證員為本會個人會員。公證管理人員、從事公證法學教學、科研以及對公證制度有研究的人員,經本會同意,可以成為本會個人會員。中國委托(香港)公證人、中國委托(澳門)公證人,經本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批準,可以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的要求;
(三)享受本會舉辦的福利;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學習、研討和交流活動;
(五)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
(六)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七)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十條 個人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維護會員間的團結,維護公證職業的榮譽。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享有除第九條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權利,履行第十條的義務。
第十二條 經申請批準加入的會員,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或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四)審議、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會員代表大會認為依法應由它行使的職權。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定重要事項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舉行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司法部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組成,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選舉常務理事并從中選舉會長、副會長;
(四)根據需要,增補或罷免個別常務理事;
(五)決定設置或撤銷本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
(六)制定會員獎勵、行業處分規則;
(七)制定本會的辦事規則和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根據需要可以提前或推后。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除第二、三、四項以外的職權,并決定聘任或解聘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聽取并審議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秘書處工作報告,研究決定重要事宜。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兩次。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會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其他重大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會長辦公會決定,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依照有關規定,提名秘書處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聘用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各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根據需要設副主任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捐贈;
(三)政府部門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開展協會工作,為會員提供公證信息、資料,開展學術交流、培訓、療養和其他公益福利活動,支付本會秘書處及其專職工作人員的各項開支。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司法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 15 日內,經司法部審查同意,并報民政部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司法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司法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司法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 2017 年 2 月 20-21 日第八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張楚瑤) |